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841号原告束必喜。委托代理人潘国忠,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十二户居委会三路大转盘西北角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束必喜诉被告田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束必喜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束必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必喜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束必喜负担。
审 判 员 徐忠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继雷
书 记 员 夏晓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