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760-2号原告王亚伟,男。被告崔德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伟诉被告崔德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伟负担。
审 判 长 夏庆华
代理
审判员 李小梁
代理
审判员 祝晓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