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22民初760-2号

王亚伟与崔德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亚伟,崔德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760-2号原告王亚伟,男。被告崔德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伟诉被告崔德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伟负担。

审 判 长  夏庆华

代理

审判员  李小梁

代理

审判员  祝晓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