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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更2519号

刘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2519号罪犯刘景。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送达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煜

审 判 员  李 栎

代理

审判员  陈金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