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民初4420号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420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