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420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惠萍 搜索“”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420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