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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行字第2304号

申请执行人曾淑娟与被执行人陈国强、吴丽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淑娟,陈国强,吴丽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行字第2304号申请执行人曾淑娟,女,1960年8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国强,男,1976年9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吴丽英,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曾淑娟与被执行人陈国强、吴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宇辉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404.86元,被执行人尚有13595.14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