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759号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蛟龙工业港新华大道七段597号。法定代表人何德洲,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林,男,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亚琼,女,系公司员工。被告夏国君,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正庭(被告夏国君之父),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文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治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