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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759号

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诉夏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夏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759号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蛟龙工业港新华大道七段597号。法定代表人何德洲,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林,男,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亚琼,女,系公司员工。被告夏国君,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正庭(被告夏国君之父),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文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治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