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何瑞平,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高国平,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王爱琴,女,196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高方好,曾用名高珠珠,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何瑞平与被执行人高国平、王爱琴、高方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融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瑞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高国平、王爱琴、高方好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52505.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如下调查:(1)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高国平、王爱琴、高方好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2)经向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高国平、王爱琴、高方好的账户余额不足。(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高国平、王爱琴、高方好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网失信公示平台将被执行人高国平、王爱琴、高方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多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举报,组织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查找被执行人下落。3、向福清市公安局发函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高国平、王爱琴、高方好的下落。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高国平、王爱琴、高方好未申报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融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陈 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荧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