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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492号

浙江浙金众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浙金众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印叶芬,叶震洲,海盐埔砝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4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金众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东新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缪雷鸣。被执行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经济开发区(海盐县标准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严王珍。被执行人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标准件工业园区长安路、盐北路叉口北16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严王珍。被执行人印叶芬,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海盐县于城镇构塍村厉介*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1********。被执行人叶震洲,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住海盐县于城镇南戴*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6********。被执行人海盐埔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长安路西、盐北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91330424355448373H。法定代表人印佳红。本院在执行浙江浙金众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印叶芬、叶震洲、海盐埔砝贸易有限公司(2016)浙0104执2492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为人民币7544003.81元,执行费人民币65120.00元。申请人浙江浙金众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印叶芬、叶震洲、海盐埔砝贸易有限公司就本案已在庭外达成和解,无需法院继续对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印叶芬、叶震洲、海盐埔砝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现提交书面申请撤回(2016)浙0104执2492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执249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苏诗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