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383号
原告:望江县沟口排涝站,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雷池乡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274857444968。
法定代表人:徐国庆,站长。
被告:刘纯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沟口排涝站与被告马海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江县沟口排涝站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江县沟口排涝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望江县沟口排涝站负担。
审判员 汪秀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诗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