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3593之三号

许明部与董丽春、曾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明部,董丽春,曾迎春,林宝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苍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593之三号

原告:许明部。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丽春。

被告:曾迎春。

被告:林宝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部诉被告董丽春、曾迎春、林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部于2016年7月28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明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许明部负担。

审 判 长  林小巧

人民陪审员  苏苗盘

人民陪审员  张笃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黄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