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593之三号
原告:许明部。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丽春。
被告:曾迎春。
被告:林宝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部诉被告董丽春、曾迎春、林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部于2016年7月28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明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许明部负担。
审 判 长 林小巧
人民陪审员 苏苗盘
人民陪审员 张笃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黄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