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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3642号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642号

原告:蒋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从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