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642号
原告:蒋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从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玉 来自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642号
原告:蒋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从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