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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230号之二

秦凤英与张火保、朱木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凤英,张火保,朱木秀,张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2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凤英,农民。被执行人张火保,农民。被执行人朱木秀,农民。被执行人张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云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张火保、朱木秀、张云已履行完毕义务,依法应解除对其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支行抗战路营业所账号为62×××71的账户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支行抗战路营业所账号为60×××61的账户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云在中国建设银行阳朔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3×××56的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唐星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