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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蔡执字第7-4号

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与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续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蔡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被执行人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武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8年12月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09)蔡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汉阳区龟山北路8号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对上述的房地产进行了续封。现因该案尚未执行完毕,需要进行再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再续封被执行人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汉阳区龟山北路8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房自字第004—00201号,房屋建筑面积33494.6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房地籍市字第02966号,土地面积46205.47平方米)。

二、被执行人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再续封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建 平

审判员 欧阳世亮

审判员 蔡 胜 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晓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