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03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50元。
审判员 张海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