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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709号

张秀玲与张新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秀玲,张新影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709号原告张秀玲,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新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玲诉被告张新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志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