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597号原告史捍东,女,194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重庆长江电工厂退休人员,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何彪,男,199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欧燕,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何志晴,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捍东与被告何彪、欧燕、何志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捍东于2016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捍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捍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史捍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