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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878号

陈晓琳与刘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晓琳,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878号

原告:陈晓琳。

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琳诉被告刘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晓琳承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