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878号
原告:陈晓琳。
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琳诉被告刘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晓琳承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
陈晓琳与刘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878号
原告:陈晓琳。
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琳诉被告刘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晓琳承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