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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707号

原告车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车某某,孟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1707号原告车某某,女。被告孟甲某,男。

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孟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吕建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车某某、孟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某某诉称,与被告孟甲某于2010年6月2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孟乙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从2014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车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诉讼到法院,要求与孟甲某离婚,婚生子孟乙某由车某某抚养。被告孟甲某认为,其与原告车某某的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车某某的离婚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孟甲某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围绕以上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

经审理查明,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孟甲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6月22日在密山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孟乙某(2011年2月27日生)。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车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孟甲某认为双方所发生的争吵为夫妻生活中的矛盾,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不同意与车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孟甲某婚前双方经过充分的了解建立了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虽然后期双方经常争吵,但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车某某与孟甲某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车某某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孟甲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车某某要求与被告孟甲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吕建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