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323号
原告:赵会欣。
被告:冯彦涛。
被告:冯文华。
被告: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彦涛。
被告: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龙。担保人:李冲。,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平县网都西街秋实巷东7排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会欣与被告冯彦涛、冯文华、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会欣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彦涛、冯文华、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800万元。并以现金10万元及担保人李冲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对原告为本案同产保全作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本院亦应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冯彦涛、冯文华、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冲名下的安平县国用(2002)第00406号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颖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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