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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3986号

罗家宗强奸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家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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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986号罪犯罗家宗,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8日作出(1996)百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家宗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罗家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4日作出(1997)桂刑核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2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8日作出(2000)桂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家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0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本院于2004年1月20日作出(2004)柳市中刑执字第19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家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71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家宗减去有期徒��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75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家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减字第97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家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罗家宗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家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06.3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罗家宗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家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家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红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