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8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
负责人:周波,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棵鹏,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建钦,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姚志雨,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曹先令,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诉被告于建钦、姚志雨、曹先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撤回对于建钦、姚志雨、曹先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3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玉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