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245号
申请人:李贵雪。
被
申请人:崔振强。
申请人李贵雪与被申请人崔振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振强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绍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