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924号原告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法定代表人张鹏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窦新平,系该公司协理员。被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林礼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学风
审 判 员 张红波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