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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1128号

姚红梅与缑沛军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姚红梅,缑沛军,缑来运,缑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128号原告姚红梅,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缑沛军,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缑来运,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缑淑云,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梅诉被告缑沛军、缑来运、缑淑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红梅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红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姚红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孟娜

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

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