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128号原告姚红梅,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缑沛军,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缑来运,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缑淑云,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梅诉被告缑沛军、缑来运、缑淑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红梅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红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姚红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孟娜
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
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