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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661号

申卫生与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潘占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卫生,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潘占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661号原告申卫生,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北路304-4号。法定代表人刘美兰,系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刘美兰,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潘占荣,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卫生与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潘占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卫生于2016年7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潘占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卫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卫生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潘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卫生负担。

审判员  姜绍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浦学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