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661号原告申卫生,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北路304-4号。法定代表人刘美兰,系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刘美兰,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潘占荣,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卫生与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潘占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卫生于2016年7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潘占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卫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卫生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潘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卫生负担。
审判员 姜绍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浦学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