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静,女,汉族,1992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被执行人厦门市金恒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2号805室之二。法定代表人罗俊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市金恒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2号805室之三。法定代表人罗俊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小静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金恒明铝业有限公司、厦门市金恒俊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5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6)1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工资12000元、两倍工资差额15051.72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5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6)1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XX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