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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785号之二

李萍与何老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何老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785号之二原告李萍,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老三,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豫1426民初17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李萍已撤回起诉,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老三申请执行何朝江在夏邑县人民法院财务室的标的款131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沙 风

代理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