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执字第1235号

刘晓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亮,盛天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亮。被执行人盛天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栖城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盛天东��有的位于栖霞市苏家店镇盛家沟村的瓦房四间。

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顾进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