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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579号

银新宇申请执行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银新宇,冯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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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银新宇,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冯志军,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杭锦后旗政协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26民初10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志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志军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锦后旗委员会每月领取工资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冯志军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锦后旗委员会每月领取工资2500元,从2016年8月起直至扣清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为止,扣留期间不得向冯志军及他人支付,由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春林

审判员  马兆亮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中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