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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826号

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周一波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村东。法定代表人袁汝宽,经理。被执行人周一波,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一波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64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周一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租赁费用共计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执行人周一波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一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一波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2016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一波名下银行账户一个。鉴于被执行人周一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周一波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周一波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周一波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周一波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章义

审 判 员  李印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忠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英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