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52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决定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6)豫0105刑初6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刑初6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 磊
审判员 董正方
审判员 徐 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