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盛源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988号。法定代表人姜洪强,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雪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庄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盛源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雪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商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