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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字第1238号

原告张静霞与被告林晓云、王淑霞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静霞,林晓云,王淑霞,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字第1238号

原告:张静霞

被告:林晓云

被告:王淑霞

被告: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霞与被告林晓云、王淑霞、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晓云、王淑霞、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晓云、王淑霞、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瑞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