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585号原告张某某,住松原市扶余县。被告王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余款15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