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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585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585号原告张某某,住松原市扶余县。被告王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余款15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