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466-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某乙,铁路职工。本院在执行李某甲申请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冀0322执46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在水一方支行账号60×××93。现因被执行人李某乙已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在水一方支行账号60×××9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