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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342-1号

张亚平申请执行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亚平,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平,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兆春,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兆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张亚平依照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张亚平借款15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37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493元。但被执行人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后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且已申请评估、拍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陕0114执3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申请执行人张亚平不能依法受偿,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佳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