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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546号

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于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1号浩物大厦。法定代表人孙广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西区广顺园2-2-901-903。法定代表人于洪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强。

上诉人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照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辉

代理

审判员 常 静

代理

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