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1号浩物大厦。法定代表人孙广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西区广顺园2-2-901-903。法定代表人于洪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强。
上诉人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照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辉
代理
审判员 常 静
代理
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