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908号罪犯顾建刚,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8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太仓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作出(2001)苏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建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顾建刚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5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顾建刚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07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顾建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4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7月3日、2010年7月20日、2012年10月10日、2014年7月31日作出(2008)、(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3575号、第5597号、第7826号、第43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建刚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顾建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顾建刚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顾建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建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