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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行审122号

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中国移动(大兴路)环境卫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国移动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8行审122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程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中国移动店。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经营人阳林。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城管卫罚字[2015]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称,被执行人中国移动店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的规定,对其作出新城管卫罚字[2015]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交清2015年度垃圾处理费480元;罚款9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作出的新城管卫罚字[2015]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城管卫罚字[2015]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中国移动店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交清2015年度垃圾处理费480元、罚款900元,共计1380元。

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移动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马宁

审判员  马小凤

审判员  虞淇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