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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4940号

罪犯谭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谭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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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940号罪犯谭洋,男,汉族,高中文化,1974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谭洋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苏刑三终字第00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4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谭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刑期至2033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谭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谭洋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31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