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1453号罪犯樊兴成,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兴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樊兴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兴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樊兴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兴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加福
审判员 张相昆
审判员 施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秋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