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刑初6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我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13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向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安人寿”)、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称“美亚保险”)投保以“住院”为理赔条件的健康险产品。2014年1月、4月,被告人朱某某经由林某某(已判刑)联系安排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下称“岳阳医院”)医生端某开具虚假住院材料,分别于同年2月、4月从其投保的美亚保险骗得保险理赔款人民币(下同)共计10,400元,于同年4月从其投保的天安人寿骗得保险理赔款2,484.27元。综上,朱某某从上述各保险公司骗得保险理赔款合计12,884.27元。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同年8月21日向公安机关退出12,884.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美亚保险出具的投保单、缴费记录、《意外及健康保险索赔申请表》、病史资料、《确认书》、理赔决定及支付凭证等,天安人寿出具的《保险单》、《个人业务投保单》、缴费记录、《索赔申请书(含授权委托书)》、病史资料、理赔决定书、支付凭证,朱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林某某、陈甲、端某、石某、王某、陈某乙的证言,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金审财[2015]第F569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2份,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朱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在到案后已退出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法院预交钱款认缴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定,伙同他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某是自首,已全部退赔,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保险制度,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朱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 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玉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