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712-2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兆路,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传武。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冯雪玲,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徐辉、冯雪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依据(2016)鄄行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雪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闫什营业所存款4762.32元予以划拨。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鄄行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浩
审判员 于颂峰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春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