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5016号罪犯赵京州,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熟刑初字第07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京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赵京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赵京州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警告。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京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警告处分,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京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