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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987号

詹世威与黄一凡、赖祥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詹世威,黄一凡,赖祥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987号

原告:詹世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琳,女,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一凡,女,汉族。

被告:赖祥兴,男。

原告詹世威诉被告黄一凡、赖祥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世威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一凡、赖祥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黄一凡与被告赖祥兴系夫妻关系。被告赖祥兴在怀集县经营怀集县洽水镇洽兴机械配件厂,被告黄一凡负责该厂财务。原告与怀集县洽水镇洽兴机械配件厂一直以来都有业务往来。2015年4月2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下原告废铁货款149570元。之后被告一直未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赖祥兴清偿所欠原告货款149570元,并自起诉日起计付逾期付款滞纳金;2、被告黄一凡对被告赖祥兴所欠货款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计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向被告黄一凡、赖祥兴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但被告黄一凡、赖祥兴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赖祥兴在怀集县洽水镇个体经营“怀集县洽水镇洽兴机械配件厂”期间,与原告一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其厂供应废铁。2015年4月21日,被告赖祥兴的妻子即被告黄一凡向原告立下《欠条》,《欠条》载明“今欠詹世威老板废铁款149570元,即壹拾肆万玖仟伍佰柒拾元正。此据,欠款人洽兴机械配件厂黄一凡”。之后因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废铁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欠条》,以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黄一凡、赖祥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黄一凡尚欠原告废铁货款14957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赖祥兴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被告赖祥兴系被告黄一凡配偶,被告赖祥兴在怀集县洽水镇个体经营“怀集县洽水镇洽兴机械配件厂”,而被告黄一凡立据所欠原告的货款正是因为被告赖祥兴经营的怀集县洽水镇洽兴机械配件厂向原告购买废铁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由于被告未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归各自所有,亦未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黄一凡明确约定被告黄一凡所欠付原告的款项属于被告黄一凡个人债务,而且原告所供应的废铁系用于两被告生产经营的,因此,被告黄一凡所欠付原告的款项,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赖祥兴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计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属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一凡、赖祥兴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詹世威共同清偿废铁货款149570元。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1元,由被告黄一凡和赖祥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志清

审 判 员  梁育珠

人民陪审员  谢丽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校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