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7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晓霞,女,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无业。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成华,女,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层。
负责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谢晓霞因与被申请人王成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晓霞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为7级伤残,同时对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60%-90%为宜。而一审、二审法院均直接采取90%的上限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王成华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当。(二)被申请人王成华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已经包含了其所有的损失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申请人不应再额外进行赔偿,一审、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属于重复判决,应该撤销。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对于谢晓霞承担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比例问题,鉴于王成华要求谢晓霞、平安保险公司按照9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请求未超出鉴定结论规定的范围。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对王成华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妥。对于是否存在重复判决问题,谢晓霞的此项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谢晓霞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谢晓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谢晓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