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942号罪犯苏锦,男,壮族,小学文化,4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人,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6日作出(1998)镇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苏锦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1999)苏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作出(2001)苏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苏锦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苏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3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4月3日、2008年10月7日、2010年7月20日、2012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06)、(2008)、(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1398号、第6380号、第5703号、第7952号、第65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锦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苏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苏锦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