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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307号

王二元与王晓峰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二元,王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307号申请人王二元,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王晓峰,又名王小峰,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现住达旗树林召镇。

申请人王二元因与被申请人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1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晓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爱兰的车及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二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晓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刘爱兰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树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悦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