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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字第413号

林文与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亦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文,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亦建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梁亦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梁亦建,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林文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5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5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