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29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2号1-20层。负责人朱鹤新,行长。被执行人张晨霞,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张晨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晨霞应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给付案款一万六千零八十九元五角三分及相关利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2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慎诚
审判员 赵建民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玉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